SM與性虐待有何不同
SM不應與性虐待混為一談。性虐待(sexual abuse)是枉顧對方意願而施行的身體侵害,SM卻是在雙方同意之下充分協商而進行的戲碼,過程中建立雙方的信任感與親密感,這和真實的暴力與支配大不相同。
SM是成年人之間知情同意的行為
真正的SM必須發生於兩個彼此知情同意的成年人身上,符合雙方都自願、雙方都可從中得到性快感、安全、清醒等原則。若不符合上述原則,那就不是SM,只是其中一方的自私行為罷了。絕大多數的人多多少少都會玩一些SM活動助興,有許多人只有在某種清楚明顯的權力支配之下,感覺到自身的全然無助,才能放鬆自我的僵化而得到快感。
性虐待是枉顧對方意願而強加施行的侵害
性虐待(為虐待之人未必是強制性交,須視與其為性行為之人是否出於自願)之行為人如果違反相對人的自由意志而強迫性交,會構成刑法的強制性交罪,但因其虐待行為通常會導致被害人受輕重傷,所以同時會構成刑法的故意輕傷罪或故意重傷罪(性虐待另可成立刑法的強制罪)。茲就相關法條臚列於下:- 法規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)
- 第221條(強制性交罪)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- 第277條(普通傷害罪)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第304條(強制罪)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

















